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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05-16 15:01:16   來源: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8月29日銀川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依法促進公民文明行為、倡導文明風尚,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的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深入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推進誠信建設和志愿服務制度化,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推進具體工作落實,推動基層文明建設。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其職責,履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先進模范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六條  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第七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維護民族團結、相互尊重; 

        (二)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行業規范以及其他行為準則; 

        (三)移風易俗,文明節慶、文明嫁娶、文明祭祀、綠色殯葬; 

        (四)注重家庭教育,養成良好家風,建設文明家庭; 

        (五)構建和諧鄰里關系,團結友善,和睦相處; 

        (六)尊重人格,尊老愛幼,禮讓老、弱、病、殘、孕、幼,主動為其提供幫助; 

        (七)注重公共環境秩序,遵守社會基本規則,自覺排隊,先進后出,先下后上,對號入座,禮讓為先; 

        (八)注重公共行為,衣著得體,用語禮貌,不大聲喧嘩,不影響他人; 

        (九)參加集會、觀看演出和賽事,服從現場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十)文明旅游,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愛護文物古跡、自然風景名勝和旅游設施; 

        (十一)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科學利用能源,杜絕浪費; 

        (十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自行車和公交車,踐行低碳生活理念; 

        (十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費,踐行“光盤行動”,愛護用餐環境; 

        (十四)誠信經營,明碼標價,提供優質服務; 

        (十五)愛護公共設施設備,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務協議約定,規范用車、有序停放; 

        (十六)遵守網絡文明公約,健康綠色上網; 

        (十七)其他法律、法規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飲)具等廢棄物; 

        (二)不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道和樹木、電線桿及其他戶外設施上涂寫、刻畫及張貼宣傳物品; 

        (三)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 

        (四)不占用綠地,不隨意采摘花果、踩踏草坪、損壞綠化設施; 

        (五)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不在城市建成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對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產生影響; 

        (七)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九)不在劃定的區域外焚燒冥紙、拋灑祭品;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等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不違反規定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不損毀、侵占公共設施設備、他人財物或者共享交通工具; 

        (五)飼養犬只應當依法辦理許可登記手續,不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束犬鏈牽領,自覺清理所攜犬只糞便,不攜帶犬只進入辦公、生產、經營等公共場所(導盲犬、助殘犬、警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 

        (六)遵守互聯網管理規定,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服從交通警察指揮,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亂停亂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和超車,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 

        (三)駕駛和乘坐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遇機動車禮讓時快速通過,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和支持文明行為,建立文明行為先進人物表彰獎勵制度。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形式對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個人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最美銀川人、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日行一善等評選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主動參加賑災、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被采納的,應當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務組織,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志愿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水、遮風避雨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和聘用最美銀川人、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為促進相關政策,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做出任務分工,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五)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和建設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梁、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筒、垃圾存放清運站、污水收集處理站(廠)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閑娛樂設施; 

        (八)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示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干凈衛生。 

        第二十四條  機場、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設置方便兒童使用的廁位或者親子共用廁位。 

        第二十五條  規劃、住建、公安、城管、衛計、環保、市場監管、民政、文廣、交通、體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記錄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并錄入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將文明行為各項要求列入校紀、校規,用細節規范,從習慣培養,鼓勵和表彰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服務標準和行業規范,加強文明行為引導,提高服務效率,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經常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傳播文明行為,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文明行為促進的氛圍。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照本條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體系和文明單位考評獎勵體系,對各責任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勸阻、投訴、舉報制度。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由衛計主管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寵物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沒收,可以按每只(頭)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寵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飼養犬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辦理許可登記手續飼養犬只或者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并可沒收其犬只; 

        (二)攜帶犬只外出未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清理所攜犬只糞便的,處警告,并處五十元罰款; 

        (三)攜帶犬只進入辦公、生產、經營等公共場所的,處警告,并處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等健身娛樂活動,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侵占公共設施設備、他人財物或者共享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向車外拋灑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停放,隨意變道、穿插,不規范使用燈光,或者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讓行的,處一百元罰款;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規定停放、逆向行駛或者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處二十元罰款;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超速行駛的,處三十元罰款。 

        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 

        (二)隨意橫穿馬路的,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自愿參加社會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當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靜1
      【責任編輯】: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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